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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调查核实。依法受理该监督申请后,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调配检察人员,以某区检察院为主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1.约见某结算中心企业代表及律师,听取意见。2.走访行政机关,调查案涉行政处罚、复议、诉讼、非诉执行等相关情况。3.向人民法院调取案涉财产保全、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非诉审查、执行卷宗。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联的刑事侦查卷宗。4.到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湖南省分行法规处及支付结算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某结算中心的交易模式、业务流程、性质及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业务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调查和专业咨询。查明:某结算中心主要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清算服务、技术运维及交易、资金监管、信息查询等服务,非支付平台,不具有支付功能,其所属交易会员的结算资金包括茶叶公司及其交易商的资金均存放于该公司在上海银行闸北支行设立的“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中。某结算中心根据其与茶叶公司的协议,为茶叶公司及其交易商提供资金的登记、结算及监管服务。闸北支行根据与某结算中心的协议,为某结算中心及其交易会员提供出金、入金等支付结算服务功能。即某结算中心在闸北支行开设银行实体账户“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闸北支行在该银行实体账户下又设立虚拟账户,用于某结算中心为茶叶公司提供账目的登记、结算,闸北支行根据某结算中心发出的出金或入金指令,通过某结算中心在该银行的实体账户对茶叶公司会员所提供的银行实体账户,实现点对点的资金支付。某结算中心在收到某区法院要求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执行裁定后,对其管理的茶叶公司及其交易商名下的虚拟账户2.8亿余元份额存款发出停止出金的指令。
为什么各地差别比较大?关键就是看检察官是否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做好工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给检察官增加很多的工作量,包括以事实、证据、法律及有关案例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工作,以前是诉至法庭后,主要由法庭去做。同时,还须请律师参与、阅卷,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嫌疑人都予认同。同时还要做好被害人方面的工作,形成谅解、认同。这些工作量大、事难。从认真贯彻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和效率、真正化解矛盾,特别是履行好检察机关职责的角度出发,最高检提出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经过各地的努力,目标基本达到,不少地方到2019年12月份,单月全国的平均适用率达到了80%,2020年以来平均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比较高的适用率是可以实现的,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结构,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合理的目标要求。
专项监督。一是运用大数据碰撞比对,挖掘类案线索。两级检察机关依托与法院建立的破产领域信息共享机制,批量调取2021年以来法院审结破产案件数据,梳理出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45件。运用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外部数据信息进行碰撞比对,排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履行完毕或转为破产程序后,法院未及时结案、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等违法线索81条。二是全面调查核实,精准分类监督。对类案线索分类梳理,通过审查法院卷宗材料、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和执行情况等调查核实,查明法院未及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裁定终结执行存在违法情形。同步审查法院其他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另查明法院未及时解除企业被查封、扣押异地房产等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类案和个案相结合方式,发出类案检察建议8件、个案检察建议11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3件。三是聚焦重点领域,推动专项整治。南通市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畅、处置不规范等倾向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议、专项报告等形式,推动法院开展内部排查,解除限制高消费1334件,屏蔽失信人员名单237件,并建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已履行义务人阶段性“信用修复”机制,填补衔接漏洞,促进执破融合,破解“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