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主动停止经营活动,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长丰派出所民警方圆介绍,彭某某确实受伤,但他讲述的情况却有些疑点。此外,嫌疑人抢了彭某某的手机后,却将自己的手机落在了现场,这让民警感到有些不解。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彭某某用于刷银行流水的银行卡,关联了外省发生的一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9万余元。种种迹象表明,彭某某有可能参与了这起外省的涉电诈案件。彭某某最初讲述的内容是在掩饰真相。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