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JN江南官方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57樊旭峰b
檀健次说最难演的戏是相柳战死
2024/07/09 推荐
7394莫枝枝84
有形的第四张表 无形的海尔企业管理创新
2024/07/08 推荐
248龙凤柔dd
聚焦防汛抗旱丨保粮油、保蔬菜、保供电……他们坚守在汛期保供一线
2024/07/07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