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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平等保护理念,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要求,对涉及财产保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执行等多个案件类型,涉及不同地域、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涉企复杂案件,坚持融合、能动、一体履职,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充分运用调查核实、专家咨询、联席座谈等办案手段,扎实取证、积极协调、灵活监督,依法纠正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为企业及时止损,避免了因不当司法活动对企业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和隐患,提出合规建议,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以高质效履职办案为安商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保障。
《细则》规定,法治副校长需要符合4个硬性条件: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政法单位在职干警,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由区法学会负责组建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细则》还特别注明,中国法学会会员优先参与聘用。
监督意见。办案组审查认为某区法院执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证据证实某结算中心存在不正常转移资金、擅自支付行为,不应追究其协助执行不力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区法院先后向某结算中心作出多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结算中心将茶叶公司在其公司账户存款2.8亿余元暂停支付12个月,后某结算中心又陆续接到祁阳市公安局及武汉公安某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按照上述司法机关的要求,该公司均未向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发出出金的支付口令,对茶叶公司虚拟账户的账目管理为止付状态,案涉资金2.8亿余元一直在闸北支行处某结算中心的“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中,某结算中心在其义务范围内完成了协助执行义务。二是对某结算中心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0月24日,某结算中心对某区法院执行裁定书线上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某区法院未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在线处理。三是某结算中心分别于2023年10月19日、11月8日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某区法院均未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