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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香港生某公司与英国维某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约定,生某公司以维某公司名义就AlignRT产品(放射治疗患者定位系统)向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维某公司授权生某公司在中国范围内销售该产品;如果分销商未在当年度购买最低价值50万美元的产品,则维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同争议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后维某公司以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购买产品的价值不足50万美元、违反《分销协议》约定为由,宣布终止《分销协议》。生某公司认为其在2020年度所购买产品的价值超过了《分销协议》约定的最低价值,且在第一年度届满后的两个月内维某公司继续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与生某公司交易,应视为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协议的权利,维某公司单方终止分销协议给生某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诉请维某公司赔偿因拒绝履行《分销协议》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如继续履行可得的预期利润。12博官网登录入口
为减小大风影响,项目通过主缆V形保持器和索股抑位装置,降低了大风天气引起索股摆动而无法调索的影响,为后续主缆架设争取了时间,同时还提升了索股架设的精度。为消减温差作用,团队采取“白天牵引、夜间调索”的双向施工模式,确保主缆架设“稳准快”。为实现安全作业,团队采用超长索股无人跟随架设技术,对索股远程监控,实时掌握施工数据,最终顺利完成主缆索股架设。12博官网登录入口
中新网上海7月10日电 (记者 陈静)10日,上海杨浦区正式发布《关于全球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优享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优享计划”),围绕孵化平台建设、MCN(多频道网络)机构集聚、创制生态培育、创作激励支持等提出10条举措,为全球内容创作者提供广阔舞台,努力吸引更多创作人才选择上海、扎根上海,更加专注于创作和分享优质内容。12博官网登录入口(撰稿:淳于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