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米乐m6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188卓芝凝n
这样的机构败坏了学术名声
2024/07/04 推荐
2617宣彬爽197
共建共享平台 有效集成资源
2024/07/03 推荐
426谢先春wg
为什么蝙蝠侠只在夜晚打击罪犯
2024/07/02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