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市民“被直播”,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将普通市民收录入镜公开直播,如果未经许可且没有免责的理由(比如新闻报道、执法行为等),侵犯肖像权、隐私权是毋庸置疑的。如直播中对被直播人评头论足,甚至有侮辱性、诽谤性话语,轻则需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警方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甚至还可能涉嫌诽谤罪,会面临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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