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冯某和妻子张某承租某区南巷15号院(下称“15号院”)北房、东房两间公有住房。2020年6月,二人经判决离婚并确认上述两间公房由张某承租和使用。张某向某区房管局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登记,但区房管局迟迟未办理变更手续。后张某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区政府称因案涉东房现系他人的私有房屋,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只能将北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某,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实质是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张某起诉。张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后均被驳回。2023年2月,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