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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金额的认定,因乙公司并非实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当事人,要其取得每一户业主的支付凭证等证据,客观上确实存有难度。故在提交了部分证据可以证明甲公司存在溢收的情况之前提下,其向法院申请财务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证据具有正当、合理性;而甲公司作为溢收物业服务费的一方,若是对乙公司所主张的金额持有异议,完全可依据自身持有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加以反驳,但其不予提供。对于对方所提出的财务审计申请,又以本案争议系其与业主内部事宜为由予以拒绝。基于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对乙公司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
甲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甲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7月16日,该小区业委会出具的《解聘通知》载明,经业主大会决议,决定解聘甲公司,服务合同终止于2019年10月16日晚上11:59分。后由乙公司接手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0月11日,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小区所属的居委会形成会议记录,载明老物业同意10月16日平稳交接,提出需要留守二至三人半年时间,对欠缴物业费进行收缴;2019年10月16日,甲公司工作人员与该小区业委会再次形成会议记录,其中载明业委会确认以下事宜:……4. 物业服务费收到10月16日……
具体来看,《意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突出对财务造假公司和“关键少数”的重点打击,重点做好“追首恶”,严厉惩处造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实施造假、侵占的刑事追责力度;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
“呼吸道合胞病毒的感染是覆盖全人群的,临床上会产生较大的危害和影响的人群是两‘头’,一方面是小婴儿,特别是1岁以下的婴儿;另外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对小婴儿除了呼吸系统以外的影响,包括脑病、心肌受损、喂养困难、脱水、肝功能影响,是会影响全身的。”邓继岿表示,除此以外,生命早期严重呼吸道合胞病毒的感染,对孩子的成长有长期影响。学龄期、幼儿期喘息次数增加,未来孩子哮喘风险明显增加。另外,也会造成他们成年之后肺功能的损伤。甚至很多的研究显示,老年人的慢阻肺也和早年合胞病毒感染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