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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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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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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有效开展长城遗址保护,灯塔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探索建立长城保护常态化工作机制。4月28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会签《关于建立长城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细化长城保护举措,推动出台制度规范,通过个案的办理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履行长城保护主体责任,以检察履职推动多元参与,推动建立社会支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长城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