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办法要求,司法活动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降至最低。执行法官积极组织调解,最终促成被执行人即时给付80万元,余款50余万元分2次偿还完毕,同时以200吨饲料灵活“换保”,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仅用7天时间,两家上下游企业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第二十五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