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威斯人0168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时间已经结束,故甲公司持有溢收部分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其一,至本案审理期间,甲公司仍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距其退出时间已有一年半之久。其二,客观事实上,溢收部分物业服务费所对应的期间,是由乙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且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甲公司,故乙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存在其额外获利之嫌;其三,若该费用直接由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则省去了业主向甲公司主张返还,同时乙公司再向业主催讨等多重环节,有效地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展开
“北京—华盛顿缔结友好城市关系40周年”音乐会在华盛顿举行
¥99.00 - 新手手机摄影变现
展卷《游春图》,大型原创评剧《咫尺千里》启动
人民网评:中国大运河,传承千年文化韵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