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盛(中国)
一是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在案例二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律包含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学著作等大量资料,当事人之间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很大争议,人民法院并未因此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而是经过综合分析和认真比较,审慎地对域外法律作出了认定。
张军围绕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发展、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运用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议题,介绍了有关情况。他表示,当前,香港正走在实现由治及兴的新阶段,要用好“一国两制”这一最佳制度,充分释放其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与香港律政司的交流合作,在完善和优化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优势、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等方面达成新的共识、开拓新的平台、实现新的合作,巩固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贡献积极力量。杏盛(中国)
其次,由“圣人与我同类”,做出了“人皆可以为尧舜”的价值宣言。孟子以“仁者爱人”的理念,打消人们视凡人与圣人不同类的疑虑。在孟子看来,凡、圣之间的共性体现在人类天生所持有的口耳目鼻之欲,但却不能将之视为根本属性。个体生命应将德性当作“性”,而不是把“圣人与我同类”的“类性”(生物本能)当作“性”。个体生命完全可以将“口耳目鼻之性”转化为“仁义礼智之性”,而这种转变依赖的是“同然之心”。孟学本质为心学范畴,“人禽之辨”的精髓与核心是“性善”,突出了君子的“仁爱之心”。杏盛(中国)
6月份工业生产者价格环比变动情况方面,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中,生产资料价格下降0.2%,影响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13个百分点。其中,采掘工业价格上涨0.3%,原材料工业价格下降0.5%,加工工业价格下降0.1%。生活资料价格下降0.1%,影响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下降约0.04个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上涨0.3%,衣着价格下降0.1%,一般日用品价格持平,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0.7%。杏盛(中国)(撰稿:阙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