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公司向某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投诉某采购人在采购某项目时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的方式确定参与供应商,导致其无法参与投标活动,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某财政部门认为某装饰公司未参与采购活动,不具备质疑和投诉资格,依法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该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案涉仓库系违法建筑,某区政府对此作出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循时限、方式、步骤等要求。某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5日发出的《履行催告书》中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构成程序违法。《某街道仓库拆迁情况报告》载明:“6月9日各部门合力推进某街道库房强制拆除工作”。某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拆除时间是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后。故某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违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