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较容易判定,而关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往往成为审查难点。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向公众充分诠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小案例保护大民生,人民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优化人力要素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开庭当天,虽然只是一间小小的屋子,但法官、书记员、控辩双方、旁听席等一应俱全。最终,法院认定,虽然小柳工作的时间地点不定,但他每天坚持打卡上班,还会参加公司的晨会,使用公司的软件、着装,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原则。因此,巡回法庭支持小柳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平台对其进行赔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