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甲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晚23:59分起停止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故其溢收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理应归还。在甲公司负有交接义务,但久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的情况下,乙公司作为物业更替的承接方提起诉讼,宜认为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此亦有效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由于确定具体金额的账册、台账等记账资料由甲公司控制,甲公司拒绝提交审计资料,实际起到了妨害证明的作用,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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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更多
665裴咏轮k
人民观点|践行宗旨为民造福
2024/07/09 推荐
6108柳维妍737
表面上我很平静,其实内心里的我双手抱头,神色慌张,焦虑不已,有点像这样
2024/07/08 推荐
46师巧怡jj
河南省虞城县店集乡:特色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2024/07/07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