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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甲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7月16日,该小区业委会出具的《解聘通知》载明,经业主大会决议,决定解聘甲公司,服务合同终止于2019年10月16日晚上11:59分。后由乙公司接手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0月11日,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小区所属的居委会形成会议记录,载明老物业同意10月16日平稳交接,提出需要留守二至三人半年时间,对欠缴物业费进行收缴;2019年10月16日,甲公司工作人员与该小区业委会再次形成会议记录,其中载明业委会确认以下事宜:……4. 物业服务费收到10月16日……
关于返还金额的认定,因乙公司并非实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当事人,要其取得每一户业主的支付凭证等证据,客观上确实存有难度。故在提交了部分证据可以证明甲公司存在溢收的情况之前提下,其向法院申请财务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证据具有正当、合理性;而甲公司作为溢收物业服务费的一方,若是对乙公司所主张的金额持有异议,完全可依据自身持有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加以反驳,但其不予提供。对于对方所提出的财务审计申请,又以本案争议系其与业主内部事宜为由予以拒绝。基于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对乙公司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
“倏忽温风至,因循小暑来。”今日,我们迎来二十四节气中的第十一个节气,也是夏天的第五个节气――小暑。俗话说,“小暑大暑,上蒸下煮”,此时,盛夏已至,三伏天临近,高温与雷电降雨交织。大自然中,草木葱郁,荷香四溢,蝉蛙齐鸣,尽显世间生机与活力。
目前,已安全转移安置群众5755人,未出现人员伤亡。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各类救援人员2100余人、舟艇160多艘参与处险,同时,从各地紧急调集近万吨砂石和18辆“以车代仓”车辆填堵,3艘自卸驳在堤外填充砂卵石封闭,调动20台套推土机、装载机、振动碾等装备。为转移安置好群众,省、市、县已紧急调拨帐篷1000顶、折叠床3200张、夏凉被3200条、褥子3200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