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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三农”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和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为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和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和乡村治理;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办法要求,司法活动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降至最低。执行法官积极组织调解,最终促成被执行人即时给付80万元,余款50余万元分2次偿还完毕,同时以200吨饲料灵活“换保”,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仅用7天时间,两家上下游企业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