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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执行程序。乙公司表示,企业发展面临困难,无法给付所欠钱款。执行法官向乙公司陈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阐明了拒不履行协议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以及对企业今后发展、商业信誉带来的负面影响。乙公司表示,愿意先给付部分欠款。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协助制定了还款方案,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达成了最终的和解协议,由乙公司给付剩余欠款。至此,乙公司及时消除了诉讼案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甲公司也拿回了欠款,盘活了资金链,双方企业实现了“双赢”。
监督意见。某区检察院研究认为,科技公司的贿赂行为涉及企业内部腐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应当予以打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应对企业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某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针对涉案企业的贿赂问题予以处罚。
2020年12月17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在西南政法大学开讲,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结合多年来参与司法改革实践和顶层设计的亲身经历,向在校师生系统介绍了政法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详细讲解了司法改革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怎么改等重大问题。这是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自2019年创办以来,首次在京外高校举办。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主持。
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剩余的200页病历资料,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鉴于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较高专业性,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某市检察院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对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数为3分)、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在此基础上,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专家会诊意见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认为:杨某2021年7月25日16时30分入院,后经两次开颅手术,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时30分,杨某病程记录记载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临床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疝、脑干功能衰竭,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判定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