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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张军:谢谢禹涵同学。法科学生更应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提升法律智慧。您关注的其实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的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加大防范、惩治力度的问题。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门强调。司法不能仅仅消极地受理、办理具体案件,更要能动、积极地反映社会需求,在司法过程中,研究分析倾向性问题、社会治理问题之所在,以检察建议、以典型案例引领向社会发出预警防治信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天气预报’,促进防范各类金融领域的“黑天鹅”“灰犀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期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锚定总目标,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定能让“中国之制”更加锻造新优势,让“中国之治”不断开启新境界。
“党纪学习教育是一个常学常新、持续深化的过程。每学一次都有新的感悟和收获。”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的最高检办公厅第三党支部党纪学习教育交流研讨,与支部党员一同学党纪,分享思想感悟,勉励大家把党纪学习教育收获转化为履职动力,创造更优业绩。应勇强调,检察机关强化党纪学习教育,最终要体现到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上。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学深悟透做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纪正心、学纪正身、学纪正行,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以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为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