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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李某签订协议,该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发包建设内容,且投资方自投资金,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协议有效。关于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责任问题,某县政府允许某开发公司未批先建,且案涉项目未能取得环评审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某县政府及某开发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某县政府承担70%的责任,某开发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由江必新于2013年倡议发起并主编,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联合主办、中南大学中国法治实施中心承办。项目旨在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新阶段的中心任务,聚焦法治实施,记录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为法治中国实践提供系统的“年度体检”,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出谋划策。迄今为止,项目已持续运转12年。
近年来,国家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反外国制裁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或修改,逐步完善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
对违建的查处和拆除是城市管理难点,也是相关部门的执法重点。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厂房的程序问题。强制拆除厂房事关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任意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在后,拆除行为在前,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程序违法。本案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