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不能强行拆除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18luck新利体育登录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472宗政冰s
俄罗斯延长大米和水稻临时出口限制
2024/07/10 推荐
8337殷勇茗754
说真话也是一种伟大
2024/07/09 推荐
62屠娇翠es
人民时评|让广大农民共享“数字红利”
2024/07/08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