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不能强行拆除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哈萨克斯坦首家鲁班工坊位于东哈萨克斯坦州首府厄斯克门,由天津职业大学与东哈萨克斯坦技术大学共同承建。阿亚乌鲁姆是东哈萨克斯坦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也是鲁班工坊的一名助教。他说:“鲁班工坊为我们培养了很多专业技术人才。听到即将开设第二家鲁班工坊的消息,我们都很激动。这是习近平主席为哈萨克斯坦青年学生们带来的珍贵礼物。”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