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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材料,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将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不仅能够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更能为原告节省诉讼成本。随后,案件分流到特邀调解员手中,调解员迅速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承认了拖欠原告饲料款的事实,并表示,自己所在位置交通不便利,且经营的养鸭厂离不开人。调解员决定采取巡回调解的方式调解此案。调解员实地踏查了养鸭场,发现养鸭厂的规模很大,但是流动资金较少,需等到鸭子出栏后才能回款,所以被告无法一次性给付货款。调解员向原告说明了被告的苦衷。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了共识。为促成双方未来能够长期合作,调解员阐明利弊,说服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共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均表示可以继续合作。此案不仅实现了双方“共赢”,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
张军:谢谢莫野同学的这个问题。家暴问题确实值得重视,现在不仅有“男家暴”,也有“女家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等案件时,要从司法办案引领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以检察建议为保护家庭弱势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环境,预防相关违法犯罪。比如,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在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后,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第一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围绕“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我们还会同教育部等8部委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建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制度,探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起诉、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中均予采纳。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要没完没了督促“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措施的落实,不让“大灰狼”进入“小兔子”的安全空间,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今年4月,腾鳌法庭在与辖区司法所、村委会相互配合下,合力办理了鞍山首例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被剥夺监护权案件。案涉未成年人小嘉(化名)父亲离世,母亲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已失学近两个月。腾鳌法庭得知情况后迅速介入,在受理后的第二天便裁判撤销小嘉母亲监护人的资格并为小嘉指定了新的监护人。同时,积极协调民政、妇联等部门,仅用时一周,小嘉便成功回归校园。
企业合规审查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主导下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并通过考察验收,降低了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刑反向衔接环节,既要审查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又要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情况。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建议对涉案企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保障企业后续正常经营,助力企业合规在行政执法中的实践运用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