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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办案组审查认为某区法院执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证据证实某结算中心存在不正常转移资金、擅自支付行为,不应追究其协助执行不力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区法院先后向某结算中心作出多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结算中心将茶叶公司在其公司账户存款2.8亿余元暂停支付12个月,后某结算中心又陆续接到祁阳市公安局及武汉公安某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按照上述司法机关的要求,该公司均未向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发出出金的支付口令,对茶叶公司虚拟账户的账目管理为止付状态,案涉资金2.8亿余元一直在闸北支行处某结算中心的“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中,某结算中心在其义务范围内完成了协助执行义务。二是对某结算中心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0月24日,某结算中心对某区法院执行裁定书线上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某区法院未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在线处理。三是某结算中心分别于2023年10月19日、11月8日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某区法院均未依法及时处理。
2019年,最高检结合相关办案调研发现,当前查办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不仅动用大量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而且犯罪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最高检向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了“三号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一起强化源头治理,促进有效监管精准跟上、落实,努力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原告、被告对我们工作的认可,离不开全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辉南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团结拼搏、求真务实、攻坚克难的团队精神,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度百名先进评选先进集体”;辉南县人民法院获得了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地区第二名的好成绩。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民增收致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因环境保护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停的,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足额补偿。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审查财产评估及补偿金计算的方法,对于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农民获得足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