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时间已经结束,故甲公司持有溢收部分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其一,至本案审理期间,甲公司仍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距其退出时间已有一年半之久。其二,客观事实上,溢收部分物业服务费所对应的期间,是由乙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且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甲公司,故乙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存在其额外获利之嫌;其三,若该费用直接由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则省去了业主向甲公司主张返还,同时乙公司再向业主催讨等多重环节,有效地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BOBAPP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680贾惠红a
“全力守住第二道防线”(扎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2024/07/10 推荐
7559习风兴511
潜逃的浙江富豪:国外住千万美元豪宅,国内欠债20亿,与贾跃亭交往甚密
2024/07/09 推荐
245路真凤cq
长江2024年1号洪水在各地相继现峰,形势如何?能安全应对吗?
2024/07/08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