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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域外法查明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盐碱地上采用滴灌方法,可以有效避免水分浪费和盐分累积,水分通过管道被精准送到根系周围,水蒸发后产生的盐碱物质较少;吊喷技术可在有效范围内保持土壤湿度,避免蒸发过快造成土壤表面返盐。目前,滴灌与吊喷技术在滨海被组合使用,发挥着各自的优势。
调查评估结果表明,黄岩岛珊瑚礁生态系统健康,本次调查共记录造礁石珊瑚12科34属109种,为有调查记录以来物种多样性记录最丰富的一次,活造礁石珊瑚的平均覆盖度为28.6%,造礁石珊瑚幼体补充量较高;珊瑚礁生物多样性丰富,现场调查记录到礁栖鱼类23科125种,以及壳状珊瑚藻、砗磲、苍珊瑚、多孔螅、海葵等其他关键生态类群;现场调查未发现珊瑚向大型藻的相变,未发现珊瑚礁病害现象,长棘海星等敌害生物量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对其全资设立的某中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为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和约定的例外情形。《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分别对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一人公司并未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法人人格混同推定的做法。因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故该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