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钟芳蓉表示,“我们满怀憧憬,即将迈向未来。无论我们的选择是否仍然沿着最初设定的道路前行,或是已经踏上了新的征程,这几年在考古学习中的探索与努力,实习中每一次的挖掘与发现,都让我们对考古学与历史和世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们一同分享喜悦、面对挑战。这些珍贵的遇见和经历,将成为我们人生中无法替代的宝贵回忆。而未知的未来,好奇与勇气将指引前方,坚持与奋斗将照亮前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