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两部门组织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主要包括有序实现网络升级、持续拓宽IPv6通路、主动引导流量迁移、确保网络安全稳定、促进工作实效落地等5方面工作任务。其中提出,到2024年底,基础电信企业自有环境固定宽带用户IPv6连通率不低于80%。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