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234习邦姣x
镜观·回响丨中哈物流十年见证:西行东进 互联互通
2024/07/03 推荐
2123单丽眉762
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024/07/02 推荐
899宰思辰gs
聚焦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深入研究
2024/07/01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