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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副校长许传坤在交流会上致辞称,目前,该校已开齐全14个南亚东南亚国家15种官方语种专业,依托澜湄国际职业学院、澜湄职业教育联盟、澜湄国际合作研究院,为湄公河国家提供了5万余人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加强学校与国外法律人才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探索南亚东南亚法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新理念、新路径。
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监督结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请抗诉通知书后,组织了专家研讨,经研究认可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拟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希望检察机关促进化解。为减轻诉累,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座谈会,搭建行政和解平台。促成印刷公司、徐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行政机关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失信、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印刷公司、徐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双方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决定终结审查。
企业合规审查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主导下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并通过考察验收,降低了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刑反向衔接环节,既要审查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又要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情况。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建议对涉案企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保障企业后续正常经营,助力企业合规在行政执法中的实践运用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