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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相关问题有效整改,检察建议送达后,该院定期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长城保护工作推进会,共同探讨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解决整改过程中的难题堵点。今年3月中旬至4月,“燕益行”公益诉讼团队与行政机关负责人逐一到辖区7个乡镇(街道)的9个烽火台遗址进行检查验收,对实施围网工程、日常管理等情况开展“回头看”。
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8年9月,王某某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路某同意王某某将未归还欠款宽限至同年9月20日。协议签订后不久,路某与王某某、郑某辉、蔡某某又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郑某辉、蔡某某、某混凝土公司为王某某的58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方保证王某某全面履行借款协议并愿承担王某某履行上述借款协议中的连带责任。在陆续偿还部分欠款后,王某某便不再还钱,路某一纸诉状将其与某混凝土公司、担保人蔡某某告上法庭。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