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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熊某在某村设立某奶牛合作社,建有一奶牛养殖场。2016年8月,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河道水质治理目标,某街道办事处和某村村委会共同向某奶牛合作社发出《告知书》,要求关停奶牛养殖场。同年8月16日,村委会与熊某签订《奶牛搬迁协议书》,补偿奶牛迁移费用11.3万元,同时工作人员告知熊某,投入资产可以按照拆迁政策予以补偿。熊某及某奶牛合作社同意关停并向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交拆迁补偿申请。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阅“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办理”。2018年,某街道办事处向奶牛合作社作出回复,没有规划对养殖场进行拆迁,不能按照拆迁进行补偿。某奶牛合作社诉至某区法院要求街道办事处撤销回复并补偿。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奶牛合作社对某街道办事处的承诺产生合理的信赖,奶牛养殖场被关停的合理损失应予补偿,但其中可移动资产仍然属于某奶牛合作社所有,在补偿费用中应予以扣除,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设备损失、企业经营损失等884万余元。某奶牛合作社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既是邻居又是亲戚的老王与老刘都给房屋进行了翻新改造,但改造后两家人却反目成仇,甚至两年间前后3次“闹”上了法院。今年1月,老王因老刘家彩钢棚上的雨水和积雪融化后会流淌到自家院内冲刷自家的菜地及院内设施,又将老刘告上了法院。黄花甸法庭组织岫岩县司法局、县联合调解中心、法院立案庭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最终,经过3个小时的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撤诉。
原告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某药企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在黑龙江省销售被告生产的药品,协议有效期为3年。为了保证销售独立性,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万元市场保证金,被告保证及时供应原告药品,原告需提前30天向被告提出供货申请。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后,被告却迟迟未供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发货。见此情况,原告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
为了守好“第二道防线”的大考,岳阳成立君山区钱团间堤前线防汛指挥部,启动钱南垸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将堤防任务分成13个标段,每个标段按500米分成若干个小段,岳阳市县区领导干部、水利专家和群众分段包干、责任到人,严防死守。连日来,当地按每公里1组、每组12人,分两班、每班6人,由1名镇、村干部或巡逻长带队,巡查从堤顶、堤身、堤脚至堤内禁脚200米范围内,每天早晚二次,每公里30人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