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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就本案中体现的错误适用“三同时”罚则以及“一事双罚”罚则的共性问题,以检察建议以及现场交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规范环境执法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与审判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要加强现场检查与监测,对经现场检查与监测确认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采纳检察建议,重新梳理行政执法流程,明确了“三同时”罚则与“一事双罚”罚则的适用前提。
报告还显示,在仁爱礁礁区散布有渔网等各类人为弃置物。除调查现场观察到有许多菲渔船持续在仁爱礁潟湖周边活动外,所有13个生态调查站位附近的水下或水面均发现有各类人为弃置物,包括渔网、渔线、特殊渔具以及麻绳、塑胶圈、铁饼、玻璃瓶、塑料瓶和木棍等等,一些弃置物有产自菲律宾的标识。特别是在非法“坐滩”军舰东侧海域还发现有一张高度约5米、长度约300米的弃置渔网,部分挂立在海中,部分覆盖、缠绕在珊瑚上,珊瑚大片死亡;在非法“坐滩”军舰北侧和东侧发现有悬浮在海面的浮筒2个,下方用绳索和铁块固定在礁盘上,固定处的珊瑚已全部死亡,此外东侧浮筒水下固定处附近珊瑚礁全部被破坏。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查查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当日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胡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上述情形,应予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