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较容易判定,而关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往往成为审查难点。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向公众充分诠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小案例保护大民生,人民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优化人力要素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针对被执行公司在同一地级市范围有多家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系列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最先执行且案件数量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所有相关案件进行交叉执行,实行关联案件集中管辖,既有利于整合全市执行资源、降低整体执行成本,又有利于提升案件执行效果。被指定法院通过发挥立审执联动配合优势,深挖关联案件潜在财产线索,巧用执行财产协议分配制度,依法为实现劳动者工资优先受偿提供路径,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