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运用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拓展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是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关键环节。一般而言,作为手段的查明途径应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原则上只要有利于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径均可加以利用,以保障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在案例三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与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本案所涉多个法域的法律问题一揽子委托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进行了查明,一次性地解决了案涉多个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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