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和类别认定、面积丈量、数量清点等环节调查不实、不细。外业调查后公示内容不完整、公示内容造假、公示时间不足等情形。比如,在登记确认权属、面积丈量、数量清点时,优亲厚友,有意给部分群众多划土地、多记面积、多点数量,甚至捏造人名、虚假登记信息骗取补偿款等与事实不符、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公示过程故意隐瞒事实、范围、户数及附着物数量无故增加或有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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