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齐河县法院还与齐河黄河河务局联合在黄河生态城法庭挂牌成立水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协作中心,制定《黄河(齐河段)违法案件刑事司法协作衔接机制》和《黄河(齐河段)水行政联合执法协作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两个细化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的文件,进一步畅通在执法、司法工作中的衔接,织密执法司法联动网络。 近年来,齐河县通过生态法庭集中审理一批涉黄河流域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屏障。截至目前,该法庭共审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178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