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某县政府与李某签订案涉协议,约定某县政府及时做好前期各种协调工作,李某需在30日内组织设计人员对灌区配套水电站进行规划设计,该水电站可以采取设计、审批、施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为推进项目实施,李某成立某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某开发公司在项目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先期进行投资建设。后该项目因未通过环评审批而被叫停,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未能履行。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县政府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调解和解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抓手。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行政复议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前案中案后各环节,做实做深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着力抓好行政争议多发、高发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得到了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充分肯定和认可,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