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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为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具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义务应适用登记地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为查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在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外国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委托与高校共建的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查明,为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积累了宝贵经验,对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引。
M公司是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柏、高某中系M公司股东,高某中任公司总裁。赵某与姜某柏、高某中及上海鹏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M公司向赵某增发价值400万美元的新股,姜某柏、高某中应保证收到增资款后两个月内完成以赵某名义对M公司的增资,确保赵某成为M公司新股东及董事、享有股东权利与董事职权。上海鹏某公司为姜某柏、高某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随后,赵某依约将人民币3304万元汇款至指定账户。2002年4月9日赵某获得M公司股权证明一份,高某中在“总裁”处签名。2002年4月18日、5月22日,高某中召集电话会议分别通过增资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决议。2002年5月23日,M公司召开特别股东会议,决定选举赵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截至2002年4月5日的M公司股东名册上,赵某被列为“已缔约,但尚未签发股票”的股东。后各方就赵某是否具有M公司股东身份产生争议,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柏、上海鹏某公司、高某中返还人民币3304万元、支付利息及相应罚息。
在共同体中,孟子的“义利之辨”,追求“义利合一”“见利思义”“舍生取义”,以期实现群己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首先,既反对功利,要格君心之非,又倡言“仁政”,要“民利而不庸”。孟子将社会动乱的根源归于世人的功利之心,功利之心引出争夺之心,各国为争夺土地、资源、人民而不惜发动战争,强调“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其次,要遵守道德底线与社会准则,坚持“非义不取”下的“因义得利”。
孙春兰强调,当今世界变乱交织,地缘冲突持续紧张,全球经济复苏前景堪忧,人类再次走到历史的十字路口,我们更应该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寻找应对挑战的思路和方法。要大力传承弘扬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挖掘时代价值。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深度融合,为科技飞跃、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厚植人文根脉。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国际儒联作为国际性学术文化组织,期待与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携手合作,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