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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某药企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在黑龙江省销售被告生产的药品,协议有效期为3年。为了保证销售独立性,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万元市场保证金,被告保证及时供应原告药品,原告需提前30天向被告提出供货申请。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后,被告却迟迟未供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发货。见此情况,原告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
为落实领导人会晤精神,在欧委会正式立案后,商务部王文涛部长于2023年10月24日即致信欧委会执行副主席兼贸易委员东布罗夫斯基斯,表示希望通过对话磋商妥善解决此案。2023年11月13日,王文涛部长再次致信欧方,提出磋商建议。2024年2月,王文涛部长在世贸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期间会见东布罗夫斯基斯,当面提出同欧方进行对话磋商。2024年5月19日,王文涛部长致信欧方,重申希望对话磋商解决此案。此外,中方技术层自立案伊始就通过实地核查、听证会等各种渠道向欧方密集释放愿通过对话协商妥处经贸摩擦的信号。6月12日欧方发布此案初裁披露的当天,东布罗夫斯基斯回信王文涛部长,表达希双方加强对话以推动解决此案的愿望。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执行程序。乙公司表示,企业发展面临困难,无法给付所欠钱款。执行法官向乙公司陈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阐明了拒不履行协议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以及对企业今后发展、商业信誉带来的负面影响。乙公司表示,愿意先给付部分欠款。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协助制定了还款方案,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达成了最终的和解协议,由乙公司给付剩余欠款。至此,乙公司及时消除了诉讼案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甲公司也拿回了欠款,盘活了资金链,双方企业实现了“双赢”。
我在福建主持了一起公开听证申诉案件,清华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作为听证员参与、有力支持了这次听证。这起听证案件的效果很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一起涉及定性上是商业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的当事人申诉案件。申诉人坚持主张起诉欺诈人,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不够充分,当事人便从基层检察院一直申诉至最高检。我作为主持人到福建主持公开听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各自尽到了法定义务,企业重新恢复活力。如果这起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可能就避免了当事人踏上为期三年的申诉之路。由此,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充分凸显,该制度的优越性也充分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