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民增收致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因环境保护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停的,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足额补偿。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审查财产评估及补偿金计算的方法,对于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监督,保障农民获得足额补偿。2017年至2020年,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南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12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出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某区人民法院对其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等6件案件立案恢复执行,执行完毕后作出结案通知书,但未解除对6家被执行人企业及相关人员限制消费令,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某区法院对南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另6件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上述被执行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后,某区法院对该6件案件未作出终结执行处理,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1家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