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不能强行拆除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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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琬义pa:“乡建乡创,让我们筑梦圆梦”(两岸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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