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李某签订协议,该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发包建设内容,且投资方自投资金,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协议有效。关于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责任问题,某县政府允许某开发公司未批先建,且案涉项目未能取得环评审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某县政府及某开发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某县政府承担70%的责任,某开发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公开资料显示,彭国甫,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湖南湘乡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教授。作为一名学者型官员,彭国甫1984年于湘潭大学毕业后留校任职,先后担任湘潭大学哲学系教师、系副主任、校长助理、校党办主任、校党委副书记,于2002年4月出任湘潭大学党委书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