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劳动用工、人才流动和市场正当竞争的法律秩序,防范与遏制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与职业伦理,损害原用人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竞业限制制度的保护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市场公平竞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滥用这一制度。本案是全国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部署,三地多家法院共同参战、协同推进。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本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为依托交叉执行工作机制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