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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通知书展开后,正本就是这份珍贵礼物——由特殊材质制作的“同舟共济”校训。这些特殊材质是同济师生于2014年,在中国南海开展深海科学考察时带回来的深海岩芯制作而成,由“决心”号大洋钻探船,在南海4379米的水下下钻370米的海底深处,取出的深海岩芯。岩芯的主要成分是距今约360万年的新近纪沉积物。学校将岩芯经过精细研磨,运用紫外线固化印刷在录取通知书上。
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材料,详细了解了案情后,认为将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不仅能够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更能为原告节省诉讼成本。随后,案件分流到特邀调解员手中,调解员迅速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承认了拖欠原告饲料款的事实,并表示,自己所在位置交通不便利,且经营的养鸭厂离不开人。调解员决定采取巡回调解的方式调解此案。调解员实地踏查了养鸭场,发现养鸭厂的规模很大,但是流动资金较少,需等到鸭子出栏后才能回款,所以被告无法一次性给付货款。调解员向原告说明了被告的苦衷。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了共识。为促成双方未来能够长期合作,调解员阐明利弊,说服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共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均表示可以继续合作。此案不仅实现了双方“共赢”,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
“原告、被告对我们工作的认可,离不开全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辉南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团结拼搏、求真务实、攻坚克难的团队精神,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22年度百名先进评选先进集体”;辉南县人民法院获得了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地区第二名的好成绩。
1999年3月,冯某和妻子张某承租某区南巷15号院(下称“15号院”)北房、东房两间公有住房。2020年6月,二人经判决离婚并确认上述两间公房由张某承租和使用。张某向某区房管局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登记,但区房管局迟迟未办理变更手续。后张某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区政府称因案涉东房现系他人的私有房屋,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只能将北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某,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实质是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张某起诉。张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后均被驳回。2023年2月,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