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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平等保护理念,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要求,对涉及财产保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执行等多个案件类型,涉及不同地域、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涉企复杂案件,坚持融合、能动、一体履职,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充分运用调查核实、专家咨询、联席座谈等办案手段,扎实取证、积极协调、灵活监督,依法纠正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为企业及时止损,避免了因不当司法活动对企业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和隐患,提出合规建议,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以高质效履职办案为安商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扩大了职工权益保障范围。死亡时间认定是判定职工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条件的重要依据。脑死亡结论性医学诊断具有高度专业性,对于科学性、准确性存疑的技术性证据,行政检察部门应注重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委托“专业的人”协助做好“专业的事”,为精准监督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发挥专业人才作用,对案件涉及的脑死亡这一专门性问题作出客观、科学、准确的鉴别和判断,认定杨某脑死亡发生在入院抢救48小时以内,监督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有效维护杨某亲属的合法权益。
2019年,最高检结合相关办案调研发现,当前查办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不仅动用大量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而且犯罪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最高检向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了“三号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一起强化源头治理,促进有效监管精准跟上、落实,努力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徐某因脑瘫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重度肢体残疾二级,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靠父母扶养。自2006年起,徐某被纳入重度残疾人管理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2021年12月15日,徐某及其监护人收到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内容为因为徐某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且享受低保期间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徐某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自2022年1月起停发徐某最低生活保障金。当月底,某区民政局向徐某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决定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