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某工程公司与某集团分公司签订《某县给排水及电路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某工程公司将该合同的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辜某。辜某在施工中从高处坠下,住院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辜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某工程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案涉仓库系违法建筑,某区政府对此作出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循时限、方式、步骤等要求。某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5日发出的《履行催告书》中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构成程序违法。《某街道仓库拆迁情况报告》载明:“6月9日各部门合力推进某街道库房强制拆除工作”。某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拆除时间是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后。故某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违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