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所称其与辜某属于劳务分包并非劳动关系,故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其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乐发III下载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936姜琛璐x
建议长期坚持这几件事建议长期坚持这几件事
2024/07/10 推荐
3832苗曼厚865
一场音乐节和它的“创伤”议题
2024/07/09 推荐
452虞彩致sb
奇趣周刊 - 第 57 期
2024/07/08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