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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刘某离婚后与高某某同居。因杨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其女儿杨某乙(案发时8周岁)跟随高某某生活。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高某某多次殴打、虐待杨某乙,造成轻微伤。班主任董某某发现杨某乙行走不便,经仔细查看发现其腿部烫伤且全身多处陈旧性伤痕。董某某认为杨某乙可能遭受侵害,遂按强制报告要求,将该情况报告所在学校,学校立即报告至教育部门及乡政府,乡政法委员韩某某随即报案。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26日,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构建世代友好、休戚与共、互利共赢的中塔命运共同体是我们共同作出的政治决定,契合时代发展大势,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新形势下,中方愿同塔方发展新时代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更高起点上构建中塔命运共同体。中方将继续毫不动摇推进中塔友好互利合作,坚定支持塔吉克斯坦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坚定支持塔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坚定支持总统先生在国内作出的各项政治安排和发展举措,坚决反对任何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塔吉克斯坦内政。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化,中国永远是塔吉克斯坦值得信任的朋友、可以倚重的伙伴、亲密无间的兄弟。(完)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郭浩 田晔)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偿帮工致第三方受伤的案件:叉车司机孙某无偿帮某工程公司卸货时造成货车司机何某受伤,法院最终判决寻找孙某帮忙的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工是指帮工者不收取报酬的情况下,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生活中,无偿帮工往往基于情谊而产生。本案中,2021年9月7日何某驾驶车辆运输某工程公司订购的货物至工程场地内,某工程公司员工周某联系叉车司机孙某帮忙卸货,孙某未收取报酬。孙某操作叉车过程中导致货物箱倒下,砸到站在另一侧的何某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何某认为某工程公司雇用的工人在工作中造成自己受伤,某工程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工程发包方、工程的总包方对在其工地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一并承担责任。故何某将某工程公司、叉车司机孙某以及案涉工程发包方、总包方、货物生产厂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各方均无证据证明与孙某就卸货行为有约定报酬并支付的情况下,孙某应认定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操作叉车卸货过程中造成货物箱掉落造成何某受伤,存在过错,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作为某工程公司雇用的员工,其找孙某帮忙卸货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帮工人为某工程公司,其应对何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主张各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被告对于何某受伤存在过错或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于何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卸货现场在施工工地,何某作为成年人,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站在卸货地点的对侧,亦未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赔偿何某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目前此案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2023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启动了“有信必复”工作机制,当事人的所有来信都要录入电子系统,并按照办理工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信访工作很辛苦,每天要处理很多信件,但依托大数据赋能,现在我们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更有利于把问题尽早解决在源头。”立案一庭党支部宣传委员、法官助理徐淼说,“去年5月至今,全省法院实现了有信必录、有录必全、有信必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